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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和尚和寺庙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2022-07-10

和尚和寺庙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作者:董恩升

和尚和寺庙(后面注册的佛教组织)构成劳动关系吗?为什么我会想到这个问题,源于最近浙江湖州的法华寺面向社会招聘文员和后勤人员,这个事还是社会热点。毫无疑问这些人和寺庙肯定是劳动关系,但是和尚和寺庙之间呢?从法律上看到底是什么关系?下面我们就从法律的层面来分析一下,和尚和寺庙之间到底构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从主体上看,寺庙属于《民法典》上所述的捐赠法人,《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因此寺庙是民法典上的明示主体,他的产权是很清晰的,寺庙的所有财产是谁出资形成的?是施主,是千百年来的施主捐赠累积起来的,是他们的出资构成了寺庙的财产或者说注册资本。这些施主是寺庙的权利人,而不是和尚。因此“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和尚的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和尚跑了,你也找不到寺庙的麻烦。所以我认为少林寺开的那些公司,他的原始资本都是寺庙的,所以最终的产权也不应该属于个别和尚。

既然是依法成立的捐赠法人,应该认为其具有《劳动合同法》上的主体资格,也就是寺庙可以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

而和尚呢?显然和尚也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大多数和尚都是中国人吧?没有没有就业资格的外国人吧?年龄也可以在18周岁以上,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当然和尚也必须接受寺庙的管理,寺庙的规章制度也适用于和尚到这里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但是有一个重要的条件不符合,“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和尚劳动吗?和尚吃斋念佛,修行佛法,和尚不劳动。和尚的饮食甚至香火都是施主们捐献的。作为和尚和世界上各个国家政府一样,是不产生任何社会物质财富,当然他产生精神财富。所以说和尚的饮食甚至香火都是施主们捐献的,政府也一样,政府也不生产任何财富。因此可以看出双方均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施主修建寺庙的目的是弘法,是宗教信仰的目的。和尚到寺庙来也不是就业的,也不是为了参加工作赚取劳动报酬的吧?

和尚到寺庙叫“挂单”,从法律层面属于挂靠,或者是寺庙的无偿收留,寺庙也没有收取和尚的食宿费用吗?所以说从法律上来看,和尚到寺庙修行佛法和我们找的单位上班不一样,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俗人是为了柴米油盐,找合适的单位出卖我们的劳动力,是以赚取劳动报酬为目的的。而和尚是比我们更高一个层次的精神层面的,是弘扬佛法,供养佛祖的,因此无论从法律从面还是佛法层面上双方均不应该是劳动关系,也不会是劳务关系。属于法院和法律无法管理和规制的事务,如果和尚起诉寺庙,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也不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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