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9
二手车调表构成欺诈,“里程不担保”格式条款无效,法院判令退一赔三
作者:董恩升 赵语馨
【基本案情】:
李某欲购买一辆高档二手车,在某二手车行看中一台标价45万元的轿车。销售人员向李某承诺,该车为精品车,仪表盘显示9万公里为真实里程,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增强可信度。李某基于信任与车行签订购车合同,支付全部购车款。后李某在车辆常规保养时发现,该车一年前实际行驶里程已接近20万公里,仪表盘里程系人为篡改。李某随即向车行维权,车行却以合同中印有“对里程数不作担保”的小字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争议焦点】:
1.购车合同中“里程数不担保”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2.二手车行篡改里程、虚假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里程数不担保”的格式条款无效,车行故意隐瞒真实里程、虚假承诺,已构成消费欺诈。一审、二审均判决:车行退还李某购车款45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35万元。
【律师点评】:
1.里程信息是二手车核心要素,消费者知情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在二手车交易中,行驶里程直接决定车辆的价值、车况、安全性能与使用寿命,是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关键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二手车经营者具备专业检测能力与信息优势,负有对车辆真实里程进行核查,并如实、全面告知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隐瞒、虚假宣传或故意误导。2. “里程不担保”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不能成为免责挡箭牌。合同中“对里程数不作担保”的约定,是车行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免除经营者的核心核查义务与告知责任,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背公平原则。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重大利害条款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3. 故意篡改里程并虚假承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欺诈。车行明知车辆实际里程近20万公里,仍人为调表至9万公里,并以“实表”“精品车”等承诺及第三方报告虚构事实,使李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购车。主观上车行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误导交易的行为,完全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购车款,并要求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即“退一赔三”。
律师提示:二手车交易务必擦亮双眼,留存证据依法维权。司法实践对二手车调表、隐瞒事故、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等不诚信行为持否定与惩戒态度。“里程不担保”“车况概不负责”等条款,均不能成为经营者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一要选择正规商家,不轻信口头承诺;二要主动查询4S店维保记录、保险出险记录及里程历史;三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对免责“小字”要求明确说明;四要保留宣传、聊天、检测、付款等全部证据。一旦遭遇消费欺诈,及时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权,依法主张撤销合同、退款及三倍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