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8
给个体工商户打工如何维权
作者:董恩升 赵语馨
在我们国家,给个体工商户打工遇到拖欠工资如何维权,这条路曾一度较为曲折。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相关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仲裁前置。
然而,在2015年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个体工商户为被告时,诉讼主体并非“字号”,而是经营者个人,需在诉讼文书中注明字号。例如,被告应列为“经营者姓名(系某字号户主),也就导致劳动争议仲裁的对象本质上是公民个人,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公民和公民之间无法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2008年到2015年期间,给个体工商户打工者在维权时常陷入法律困境。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后,明确了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例如,被告列为“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这一变化为认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扫清了主体障碍。
目前,无论是存续状态下的个体工商户,还是已经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仍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原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应由其经营者依法承继。因此,劳动者基于该劳动关系向经营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仍应先行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