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XML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父母有没有义务供子女上大学?

2026-02-28

父母有没有义务供子女上大学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结婚23年育有一女20岁,大学在读,离婚后女儿跟着母亲生活,因嫌少与父亲联系,后期父亲不再支付其大学学费及生活费,于是女儿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男方是否有义务向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女儿支付抚养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义务,虽然女儿已成年,但并未独立生活,男方应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男方无义务支付,大学学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主张抚养费的范畴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男方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成年子女,二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主要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虽然子女未独立生活,但该情形并不属于父母应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具体到本案中,成年子女读大学并不属于法律解释的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6488号-1 技术支持:济南雷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