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31
离婚期间一方将孩子抢走藏匿怎么办?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两口子闹离婚期间,女方趁男方白天上班期间将5岁的孩子带走并藏匿起来,男方多次与女方联系未果,导致男方半年有余未探望到孩子,于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争议焦点】
本案中,女方有权阻止男方探望孩子吗?男方有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女方无权阻止男方探望孩子,阻止男方探望并不构成侵害男方人格权行为。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男方是孩子的监护人,基于监护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女方阻止男方探望孩子,男方有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男方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女方抢夺藏匿孩子是事实,虽然女方主张男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但应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侵犯男方的权利,依法出具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女方立即停止对男方监护权的侵害。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基于监护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并且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因此,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对方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