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30
执行中第三人不配合协助执行怎么办?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李某因甲公司欠其30万元将其诉至法院,判决后李某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对老张享有到期的租金债权20万,于是法院向老张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但老张怕租金交到法院后甲公司再对租赁房屋采取断水断电影响正常使用,无视法院文书仍将租金交给了甲公司,李某,李某向执行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老张账户并追加其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法院有权直接冻结老张账户吗?老张已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后还有义务向李某支付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张并非被执行人,只是协助义务人,法院无权冻结老张的账户,老张也无义务再向李某付款。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老张并非被执行人,只是协助义务人,法院只能冻结甲公司对老张享有的债权,无权直接冻结老张的账户,但老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院有权罚款拘留并要求老张承担付款责任。
【处理结果】
我方接受李某的委托,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后作出了由老张向李某承担20万租金并对其罚款2万元的裁定。本案中,法院向老张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老张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亦认可甲公司对其享有的20万元到期债权,但未按文书要求履行协助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对其罚款,而老张擅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20万,应在20万的范围内向李某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协助执行人拒绝协助执行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0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老张不履行协助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处罚,而擅自清偿的后果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承担再向李某付款20万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