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31
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老王欠老孙50万,老孙起诉胜诉后申请法院执行期间,发现老王2年前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将房产无偿赠予前妻,但未到不动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老孙认为老王的行为是恶意逃避债务,于是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老孙的撤销权是否已消灭?老王的行为是否构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能否被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孙的撤销权已超过1年,已经消灭,老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夫妻对于房产分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被撤销。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撤销权并未超过5年除斥期间,老孙仍然有撤销权,老王的债务虽然是个人债务,但他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老孙的利益,应当被撤销。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老孙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债务人老王将房产无偿赠与前妻,影响债权人老孙的债权实现,老孙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1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老王的行为。故老孙要求撤销该赠与,于法有据,得到了法院支持。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债务发生在前,赠与房产在后,老王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房产的分割影响了老孙债权的实现,应当被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