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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付款数额谁来举证?

2025-09-30

 发包人未付款数额谁来举证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甲是发包人,乙是总包人,丙是无资质分包人,乙以甲未付款为由拖欠丙工程款拒不支付,丙将甲乙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甲在对乙未付款的范围内向丙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甲方有义务向丙直接付款吗?应该付多少?谁来举证?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与丙并非合同相对人,丙无权要求甲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乙分包给无资质的丙属于违法分包,丙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要求甲在欠付乙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丙为实际施工人,且提供了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证据,应由甲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乙对丙依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及的证据无法查清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丙作为违法分包人,属于实际施工人,且举证证明了甲欠付的工程款数额,甲和乙应在各自责任内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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