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3
夫妻之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
作者:杨守栋 董恩升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3日21时53分许,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山亭区店子镇店韩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禄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禄某车辆乘员其子禄明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禄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车辆在某某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禄某之妻赵玲(事故时45岁)早年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依靠其丈夫禄某扶养。现赵玲起诉王某及投保公司某某财保公司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48万余元。
【判决结果】:
我们接受赵玲某的委托后,经与主审法官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作出判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
【争议焦点】:夫妻之间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受害者配偶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我方主张):支持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即“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者有扶养能力”“配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关键条件,支持配偶的诉求。
第二种观点:不支持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者配偶的生活保障应优先依赖子女赡养,而非主张夫妻间的扶养费,即使配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也不符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条件。
【律师点评】: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者配偶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以“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为核心判断标准。
若配偶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如因伤残、年老等无法从事劳动)+无其他生活来源(如无固定收入、社保保障等)”的双重条件,且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成年近亲属,人民法院通常会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
若配偶未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其他生活来源(如仍有工资收入、领取养老金等),法院一般不支持其主张;
若配偶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特殊原因(如照顾受害人、家庭需要等)无法工作且无生活来源,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但实践中支持难度较大,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需要扶养”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