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31
单位如何规避员工受伤的全风险?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王某在上班期间受伤,经单位申请认定工伤,构成8级伤残,后王某离职。单位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王某,后王某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按工伤还是人损标准?王某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应按人损标准赔付,保险公司的赔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在公司赔付后另案起诉。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雇主责任险以公司的责任为限,在劳动关系中,公司的雇主责任就是工伤责任,应按工伤责任标准赔付,保险公司应在本案中查清公司责任后一并支付赔偿款。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王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参保工伤保险,其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由此,公司对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即为王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即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总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受伤已认定工伤,构成8级伤残,单位亦为其投保工伤保险,单位对王某的责任就是工伤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按工伤规定赔付,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工伤基金支付,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则为雇主责任险中约定的雇主责任部分,按工伤标准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即可。李某作为第三者,有权按保险法规定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公司也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李某,故李某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案件启发】
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经营中面临很大用工风险,即使为员工缴纳社保后,并不能完全规避自身风险,因为在工伤赔付项目中,有一些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的,此时需要单位购买责任保险以转嫁自身风险,而对于工伤伤残中,每一个级别的伤残对应的公司应承担的部分投保时是可以计算出的,所以,单位如果想完全规避自身风险,需要同时投保工伤及责任险,而责任险根据核算后的赔偿金额投保即可,保额只要能覆盖就可以,既规避风险,又减少成本支出,自己核算好最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