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31
公司没钱怎么执行?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甲公司拖欠李某货款132万,李某起诉获得支持后,执行阶段因甲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直未执行到位,甲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200万,认缴出资期限到2035年12月31日,后李某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后成功执行回欠款。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甲公司的股东及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债务?承担多少?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并非欠款人,判决结果和股东也没关系,且出资期限未到期,法院无权执行股东财产。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甲公司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股东亦未实缴,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股东应在认缴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李某的委托,法院经听证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是追加股东的前提,因股东未实缴、认缴金额高于公司实际欠款金额,故属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点评】
《公司法》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股东既未实际出资,认缴额也超出欠款金额,符合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总之,公司欠钱,只要股东是认缴,且不是老赖,就有希望追回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