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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都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

2025-07-19

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都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

作者:李爱军    王兴雨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0日,济南生产木门的某厂家出售3张木门给某装修公司,总价3万元。装修公司在给自己的客户张某安装木门时,被张某发现木门存在质量问题,实际货品与货单以及样品不一致,装修公司与张某以减少2000元服务价款的方式达成一致。随后装修公司以消费欺诈为由,要求济南生产木门厂家退一赔三,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装修公司将济南生产木门厂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装修公司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装修公司主张退一赔三的请求是否合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木门生产厂家提供了货单和样品,与实际交付货物不一致,属于消费者欺诈,装修公司自行购买木门,也属于消费者,应当退一赔三。

 第二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权益,装修公司不属于消费者,不能要求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我们接受济南木门生产厂家的委托,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显然,装修公司购买木门并不是自用,不属于最终的消费者,而是属于销售者,张某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装修公司无权主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退一赔三,而仅可以向木门生产厂家追偿已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显然,根据以上法条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主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最终消费者”,而并不包含商品的中间销售方。但是,中间销售方在向消费者赔偿后,可向自己的上家销售者或者生产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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