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6
离婚财产归子女有效吗?
作者:董恩升 刘静
【基本案情】
在张三申请执行周某一案中,法院未查到周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张三发现,周某父母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切财产(含周某母亲名下一套房产)归儿子周某所有”。张三找到我们时,我们建议作为周某债权人的张三,立即以行使代位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周某对该房产享有100%的份额,以便执行案件的后续进行。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周某父母离婚协议中“一切财产归儿子周某所有”此项条款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张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赠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即房产过户)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因此,张三无权要求过户房产。
第二种观点(我方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自始即以子女取得该财产为目的,符合“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在房产未过户情况下,张三作为周某的债权人,在周某怠于行使该权利时,有权代位请求确认周某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本案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确认周某对案涉房产享有100%的份额(即确认周某享有要求其母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债权)。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在现实中十分普遍,但其法律效力及子女的债权人权利保障常引发争议。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此类条款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利他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归属子女,正是夫妻双方(合同当事人)为子女(第三人)设定权利(获得财产)并为自己设定义务(交付财产)的体现,应定性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而非可随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可见,从我国法律规定上来看,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切财产归子女所有”,其核心是为子女设定财产权利,从而夫妻双方即负有向子女履行财产转移的义务,该约定便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本案中,周某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怠于行使其对母亲享有的要求过户房产的债权。张三作为周某的合法债权人,在有证据表明周某存在该潜在财产权益(债权请求权)的情形下,依法有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请求确认该权利份额。
对于债权人来讲,若发现债务人(子女)在父母离婚协议中被赋予财产权益(如房产份额)但未过户,且债务人怠于主张权利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可考虑行使代位权,直接请求确认债务人对该财产的权利份额或要求次债务人(父母)履行过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