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起诉离婚要不要做保全?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袁某于2024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冻结了对方30万元,第一次未判离,时隔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只冻结到对方8000余元,诉讼中对方申请调取袁某账户信息,要求分割袁某名下财产,我方要求对方名下转移的财产不分,最终双方调解离婚,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对方的财产情况从30万到8000构成转移财产吗?对于这部分财产对方能否分割?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转移财产,对方有权平分。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是否构成转移要根据时间长短,钱款的支出金额大小、用途等综合判定,如果不能说明大额支出的具体原因,则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农民工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对方在不到一年时间里,消费金额近30万元,且均为大额支出,当庭亦无法说明消费用途,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同意离婚,财产问题两不找。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具体到本案中,对方虽然有权分割袁某名下存款,但因对方转移财产,无权平分其名下财产,经过权衡后同意了离婚,财产互不追究。保全,也是促成离婚的一个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