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30
农民工可以跟谁要工资?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甲公司将项目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分包给丁,丁安排5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完工后丁以未收到丙公司的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无奈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农民工有权向甲乙丙丁要求支付工资吗?多次分包下农民工工资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只能要求丁支付工资,多次分包下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甲乙支付。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农民工可以要求甲乙丁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同于工程款。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农民工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甲公司为发包方,乙公司为总承包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了建工领域的特殊规定,根据该规定,分包人丁付直接责任,总包人乙付先行清偿责任,发包人甲在未付工程款内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乙丁承担付款责任,甲在未付工程款内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点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经过多次分包,但对于农民工工资,总包乙是先行清偿责任,不具备任何付款的前提,也不存在多次分包的限制,不管总包是否已向丙公司支付工程款,都不影响总包乙的直接先行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