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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未开票,发包方能拒付工程款吗?

2025-05-17

承包方未开票,发包方能拒付工程款吗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A公司(发包方)与B公司(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对项目进行施工建设,合同中约定了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先开票后付款等条款,履行过程中,A公司准备付款时会提前告知B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和发票,否则不予接收,后竣工验收后,A公司开始拖欠款项,经B公司多次催要拒不支付,B公司无奈诉至法院,A公司以B公司未开发票为由抗辩。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有效吗?A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第一种观点认为约定有效,开发票是B公司的法定义务,未开票的情况A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拒绝付款。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约定有效,但A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B公司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虽然合同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但开发票属于从给付义务,B公司的主给付义务是工程建设,而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说明B公司的主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与之相对应的A公司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价款,显然A公司不能以B公司未履行从给付义务拒绝付款。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七百八十八: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B公司活都干完了,A公司拒绝付款,显然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且未开发票也是根据A公司的要求,最后A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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