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30
被骗走的投资款如何追回?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周某以公司扩大经营为由邀请赵某投资30万元共同大展宏图,双方约定30万的投资款占股5%,并办理股东登记,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赵某投资后,周某出具了投资款的收款收据,并加盖公司公章,2年后,从未参与过分红,亦未被登记为股东,向周某索要30万元时,被告知公司经营不善,赵某投资失败,拒绝归还,赵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赵某的30万是否为投资款?现在能否要回?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约定为投资款,30万即为投资款,现公司经营不善,赵某无权要回。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双方虽然约定的为投资款,但周某未履行股东登记义务,亦未让赵某参与经营,未履行投资协议,应予以退还。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赵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但通过收据可看出双方达成投资的一致意见,赵某打款后,公司未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赵某亦未参与经营,参与分红,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公司应将款项退还给赵某。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具体到本案中,赵某投资款支付后,公司未进行股东登记,赵某亦未参与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可见邀请赵某入股的实际意图为借贷,故赵某索要时,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