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30
给朋友帮忙做了公司监事闹翻后怎么退出?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编内老李是个重情义的人,朋友小王的公司需要他帮忙担任监事一职,事就这样一拍即合了,后小王公司经营不善成了老赖,老李单位检索到其兼职监事一职找其谈话,但小王公司完蛋小王人也联系不上了,多次发函要求变更无果后,老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涤除监事一职。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小王公司存续期间法院对于公司登记事项有权干涉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登记事项为公司内部自治原则,应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司法无权干涉。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公司自治虽为一般原则,但个人穷尽救济方式仍无法变更的,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法院有权判决公司配合个人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老李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虽然老李自愿担任小王公司监事一职,但老李多次向老王提出退出未果,已无法通过董事会等内部机构形成有效决议变更监事一职,自力救济无法达到变更目的,故法院对于老李涤除监事的诉求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七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老李起初是自愿行为,但后期明确表达了不想再担任的意思,公司拒不变更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和诚信原则,损害了老李的合法权益,司法的介入更好的保障了老李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