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31
被起诉离婚时如何保护财产?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李某(男)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李某账户余额30万余元,因李某从事项目施工,是个小包工头,30万包含了待付工人工资,但杨某对工人工资部分不予认可,双方在诉讼中各执一词。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工人工资能否在共同财产中优先扣除?不判离的情况下能否只分割财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人工资不属于共同债务,不应扣除,应直接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不管工人工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都不应在离婚纠纷中直接扣除,且婚姻关系不处理的情形下无法分割财产。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李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不管工人工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牵扯工人利益,法院对于债务不予以处理,又因李某不同意离婚,杨某为第一次起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俩人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因李某不同意离婚,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而李某也不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可主张分割财产的情形,故共同财产不予以分割。
【总结】
李某作为被告,找到我们委托后,根据他陈述的案件情况,我们迅速研究制定了对他最有利的策略,就是不同意离婚,为当事人争取了1年多的时间处理问题。离婚纠纷中,作为被告方,如果被保全财产后,由被动转主动最简单直接的方案就是不同意离婚,只要一方不同意离,法院一般不判离,不判离的情况下自然就不牵扯财产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