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31
要钱一定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吗?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买方甲与卖方乙通过微信沟通磋商买卖产品,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就产品的单价、数量、型号等达成一致,且甲支付了一半货款,并承诺剩余货款3天后付清,后因甲迟迟未支付货款,乙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甲以被告住所地(即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乙方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即使乙方有权起诉也应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诉。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乙方作为收款方有权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磋商已就订立合同达成合意,双方之间实际的买卖关系成立,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看出,对于合同总额及剩余付款时间均达成一致,乙方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律师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具体到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甲方支付剩余货款,故乙方作为接收货款一方,乙方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