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3
股东为何替公司偿债?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唐某于2024年3月24日与甲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甲公司提供融资咨询与贷款代办服务并支付服务费11000元,李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唐某支付服务费后,甲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拒绝退还费用,唐某无奈将甲公司及李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李某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谁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债务不应由股东承担责任,唐某能证明李某与公司财产混同时李某才有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债务虽为公司债务,但李某是公司唯一股东,此种情况下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未发生混同。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唐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唐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唐某履行付款义务后,甲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应退还唐某已付服务费,因李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但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所以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已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甲公司的股东只有李某一个股东,应由李某举证证明两方财产相互独立,不能证明的,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