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XML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三角借款应由谁还?

2025-01-28

三角借款应由谁还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甲需要用钱找到乙,乙没钱又找到朋友丙并将甲的银行账户信息转给丙,丙直接将钱转给了甲,后甲直接将款项还给乙,乙拒绝归还,丙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谁是丙的借款人?谁应偿还丙借款?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为丙的借款人,应由乙偿还。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甲为丙的借款人,应由甲偿还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虽然甲开始是向乙借款,但乙明确没钱出借,甲通过乙将自己的账户信息转给丙后由丙直接将借款转给甲,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双方虽然未直接沟通,但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合意,应由甲向丙偿还借款。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具体到本案中,丙将借款转账给甲时,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甲偿还乙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偿还丙的法定义务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6488号-1 技术支持:济南雷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