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6
施工合同无效影响要工程款吗?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B公司承接A公司消防工程,但不具备施工资质,项目竣工验收后,A公司拖欠工程款迟迟未支付,B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A公司以合同无效抗辩拒绝支付并要求B公司返还已付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AB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无效能阻断A公司的付款义务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无效自始无效,B公司返还A公司已付款项,A公司承担B公司相应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协议无效,但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A公司应支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B公司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虽然B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但是已经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应参照合同关于价款及付款约定补偿B公司。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B公司的施工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验收合格,合同无效并非B公司过错导致,A公司应承担B公司的损失,A公司参照合同应支付的折价补偿款实际为B公司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而损失就要参照其施工的工程价款以及对方过错程度,以便为损失数额的认定提供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