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
受伤私了后能否反悔?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温某在一家公司干库管,搬货时不小心被砸伤,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3万元后双方达成协议,公司在医疗费之外额外赔偿2万元,双方两清,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约定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后温某知悉按规定可认定工伤,且工伤待遇能达到10万余元,提成申请后被认定工伤,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温某与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还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
第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有效,不能再要求公司支付。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协议无效,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赵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温某作为公司员工,公司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在未缴纳保险情况下为了规避自身合法义务与温某达成协议,利用温某对工伤保险待遇缺乏清晰的认识,赔偿远低于应赔偿的金额,显失公平,违反公平原则,协议无效,公司应按工伤赔偿标准支付赔偿款。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温某与公司之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公司利用温某解决纠纷的急迫心理,签订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工伤私了协议”无法律约束力,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