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8
出借银行卡有责任吗?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齐某于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2月底多次向赵某借款15万元,3月底归还,月息400元,因齐某是失信人,钱某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款方式支付至齐某指定的其哥哥账户内,到期后齐某迟迟未归还,经赵某多次催要仍拒绝归还,赵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齐某的哥哥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承担,因齐某的哥哥只是款项代收人,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资金使用人,故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齐某的哥哥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将自己的个人微信、银行卡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规定,对其所有的账户疏于管理,主观存在过错,所以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赵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中,齐某和其哥是亲兄弟,齐某哥明知齐某的银行账户因个人征信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仍多次、长期向齐某出借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款项,对其所有的银行账户疏于管理。综合俩人的关系、出借银行账户的原因和目的、出借次数、出借时间等因素认定齐某哥主观上存在过错,判决齐某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点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具体到本案中,齐某哥明知齐某是失信人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个人微信、银行账户供其使用,为其提供便利,且疏于账户管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