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9
借条中能否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22年11月30日向王某借款20万元,期限1年,年息按LPR计算,逾期不归还的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10%。借款期限到期后赵某迟迟未归还,经王某多次催要仍拒绝归还,王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民间借贷中是否可以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同时约定,因为违约金本身有赔偿功能,且违约金足以涵盖利息损失,故不能同时主张。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可以同时约定,利息是资金占有带来的增值,而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和惩罚违约方的功能,只要明确约定且双方总额不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就可以。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王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双方就借贷利息和违约金达成的合意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借贷成立时的利率及违约金约定计算费用总数不超过LPR的4倍,故赵某应按借条约定对王某还本付息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王某与赵某的借条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但两部分费用总和并未超过借贷成立时LPR的4倍,在法律保护的上限范围内,故违约金和利息都可以按借条约定的标准进行主张并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