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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公司起诉业务员借款会败诉?

2024-10-28

为何公司起诉业务员借款会败诉?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A为B公司业务员,与B公司签订了多份业务提成合同,后A从B公司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A向B借款20万元,由B以转账方式支付,业务提成结算后由A偿还给B或由B直接从提成款中扣除”。后B公司在未给A结算提成的情况下将A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20万的借款应该何时偿还?是否到还款期限?由谁来

证明?

第一种观点认为还款期限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B公司可随时主张偿还借款。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虽然借条中约定了提成结算后再偿还,但结算提成这一事实并非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而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视为明确约定了具体还款时间,B公司主张要求偿还借款,应由B公司举证证明还款期间已届满。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A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借条与转账记录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成立并交付了借款,而还款期限业已在借条中明确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B公司主张要求偿还借款,须证明还款期限已届满,而B公司未能证明已结算提成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视为还款期限未到,现阶段B公司无权要求A偿还借款。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A应按借条约定向B公司偿还借款,因B公司并未给A结算提成,故A的还款期限并未到期,如B公司认为到了还款期,应举证证明已给A办理提成结算,还款期已届满。B公司不能举证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如果B公司给A办理提成结算,早已直接在提成中扣除,又何须诉至法院,由此亦可看出B公司未给A办理结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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