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6
公司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丈夫李某是法人,妻子王某是股东,丈夫以公司和个人名义向赵某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并签字加盖公司合同章出具借条,到期后李某迟迟未还款,经赵某多次催要扔拒绝归还,于是赵某将公司及夫妻二人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30万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妻子有义务偿还吗?第一种观点认为妻子不应偿还,借款虽然用于公司经营,但妻子只是股东,
股东只有在财产混同或未实缴出资时有付款义务,且借款无法证明用于家庭生活,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虽然妻子不具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但公司为夫妻共同经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作为借款人之一,妻子应承担还款的责任。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赵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判定妻子是否担责主要从妻子是否参与公司经营,从借条内容可看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使用,而公司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故以丈夫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庭审中虽然妻子对借款一事否认知情,但其承认参与公司经营,且公司加盖印章认可借款一事,故即使以丈夫个人名义所借,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仅以公司名义借款,只要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审判阶段夫妻二人都无还款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