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1
财务公司收的服务费能退吗?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于某于2023年7月 21日与A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A公司提供融资咨询与贷款代办服务并支付服务费20000元,但A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拒绝退还费用,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A公司收的服务费性质是什么?业务办不成的情况下该退吗?如何认定A公司未履行义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服务费为A公司的服务费,不管业务能否办成,只要A公司履行了业务办理服务,就无须退还。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服务费虽然为A公司付出工作量所收取的必要报酬,但应由A公司举证证明其作出了相应的工作,是由于于某个人原因无法办理,此种情况下可不退还。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于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系合同纠纷,委托代理协议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签订,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于某履行了付款的义务,但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应退还相应服务费。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并非是A公司履行了义务是否应退款的问题,而是A公司无法证明履行了义务问题,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故A公司应退还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