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30
父母的拆迁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小李与小赵是夫妻,婚内拆迁,包括小李父母在内一家人分得拆迁款600万元,重新购买房屋4套全部登记在小李和小赵名下,后俩人离婚,小李主张房产为家庭共有,与父母并未分家,要求按拆迁款份额分割给小赵,小赵认为4套房产为夫妻二人共有,要求分得2套,小李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4套房子的所有权人是谁?小赵能分得多少?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是否视为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子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不能证明是借贷的情况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4套房产应由夫妻二人均分。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房子虽然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但是用包括父母在内的拆迁款购买,且并未分家分户,应视为整个家庭财产,且一套房子一直由父母居住,房子是由父母的宅基地换取的,并非掏钱赠与给子女购置房产,4套房产应由家庭共有,小赵按份额分1套。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小李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是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而4套房产虽然登记在俩人名下,但实际是用家庭所有的拆迁款购买,且房产完税证明上明确列明为拆迁款购买,应属于家庭共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共有,故小赵应按份额分割。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到本案中,房产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即使是赠与,也是父母对于小李个人的赠与,故小赵不能与小李均分4套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