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XML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农村自建房工人受伤谁担责?

2024-08-31

农村自建房工人受伤谁担责?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老赵家在农村要自建3层楼房,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包给了老李,施工过程中,工人老张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医药费等各项赔偿金额共计20余万元,老李觉得老张个人没带安全帽也存在过错,不应该由老李全部承担,因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老张将老赵和老李一块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老张和老赵之间有关系吗?老赵需要担责吗?老张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张和老赵之间没关系,老赵不应担责,老张的雇主是老李,应由老李担责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老张和老赵之间虽然没关系,但老赵明知老李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包给老李干,老赵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老张的雇主是老李,老李也应担责,老张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老张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老赵与老李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老张与老李构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需要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建设。被告老李系自然人并无相关建设资质,房主老李将其房屋建设交由老李,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而老张未带安全帽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责任,最终判决老赵与老张各20%的责任,老李60%的责任。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老赵明知老李没资质还交由老李干,存在选任过错,而个人雇佣中,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如果个人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老李作为雇主,承担主要责任。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6488号-1 技术支持:济南雷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