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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经营的个人雇佣的员工能认定工伤吗?

2024-08-19


   挂靠单位经营的个人雇佣的员工能认定工伤吗?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驾驶机动车的宋某与驾驶半挂车送货的钱某相撞造成钱某重伤,经交警定责,钱某无责,宋某全责,钱某受雇于李某,其驾驶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钱某申请工伤认定后,A公司不认可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决定。于是钱某向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钱某与A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影响工伤认定吗?钱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吗?钱某能申请工伤认定还是以要求雇主李某担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某的实际雇主为李某,其A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权申请工伤认定,只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要求李某担责。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虽然钱某的实际雇主为李某,李某是挂靠A公司以A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不管钱某与A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A公司都是工伤责任主体,钱某在送货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钱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虽然钱某为李某雇佣员工,但李某挂靠A公司经营,钱某与李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李某与A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关系,由被挂靠公司承担钱某的工伤责任。对于A公司起诉要求撤销工伤决定,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钱某的实际雇主是李某,钱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针对这一情况,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钱某的雇主是李某,李某挂靠A公司对外经营是事实,此种情况下就直接由A公司承担钱某的工伤责任,后期A公司可以向李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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