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借贷多还的利息能冲抵本金吗?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孙某因个人需要向赵某借款10万元,月息2分,期限为2年,利息按月支付。后孙某向赵某支付1年半利息后未再支付利息,到期后亦未偿还本金,经赵某多次催要拒绝偿还,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双方约定的超出法律保护上限利息部分是否有效?已经偿还的超出部分是否需要返还或冲抵未还本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利息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偿还超出部分不应返还。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利息约定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赵某获得的超出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或冲抵未偿还本金。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孙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民间借贷利息法律保护的上限为LPR的4倍,而月息2分已远超出上限,故孙某多偿还的利息赵某取得没有法律依据,故赵某应在本金10万元及未付的按4倍LPR标准计算的利息上扣除一年半超还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具体到本案中,孙某和赵某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超出部分违背法律规定,无效,故孙某已经偿还的一年半的利息中超过部分赵某取得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因赵某仍有本金及利息未支付,超出部分优先折抵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