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XML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换了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2024-07-28



   换了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老张是A工厂工人,由A工厂发放工资,后厂里内部调动,劳动合同未变更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从A工厂换至B工厂,因在B工厂的工作年限达不到退休条件导致无法办理职工退休,于是诉至法院要求A厂的工作年限合并至B厂。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老张的工作年限到底如何计算?李某有权要求A厂的工作年限合并至B厂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张的工作年限为B厂工作年限,其无权要求B厂对A厂所在职期间工作年限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老张的工作年限为自A 厂开始工作累计的工作年限,因从A厂到B厂调动是内部调动,劳动合同未发生变更,应该将A厂的工作年限合并至B厂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老张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老张从A厂调至B厂,工作地点和公司名称都发生了变更,但并未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未从A厂办理离职,亦未从B厂重新办理入职,劳动关系的变更以及工作年限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因A、B厂皆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工作年限自入职A厂时累计计算。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AB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但老张的工作调动是非因本人原因安排,且AB皆未能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故老张的工作年限应从A厂入职起计算。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6488号-1 技术支持:济南雷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