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30
房子持续性漏水能向开发商要何赔偿?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李某从A公司购买房产一套,交房后李某用于经营餐饮店,因房子漏水A公司一直未修缮好,房屋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导致李某的餐饮店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李某多次找A公司沟通处理一直未解决好,于是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维修房屋至正常使用,并承担租金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李某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租金损失吗?A公司修缮义务如何强制履行?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无权要求A公司承租租金损失,A公司已经按期交房,房子虽然漏水,但并非天天漏,只有雨天房子无法使用,但李某因此空置房子,扩大的损失不应由A公司承担。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李某有权要求A公司承租租金损失,如不能依法维修,应承担维修费用。虽然房子漏水只限于雨天时间,如果坚持使用雨天造成的损失可能远高于租金损失,且房屋正常应具备经营场所的自用或租赁价值。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李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房子漏水原因经鉴定为质量原因,A公司交付房屋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修缮或支付维修费用的义务,至于房屋租金损失,因房屋漏水导致无法使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租金损失经鉴定已确定,故A公司应支付租金损失。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A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售人,出售给李某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也应当符合居住房屋所要求的条件。本案中,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在原告接收后发生质量问题,虽然未对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造成影响,但影响了观瞻和使用,且该问题的形成因被告原因所致,因此被告应对该处进行修缮以达到一般的居住要求,并赔偿原告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