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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承忘了按时提示付款有何后果?

2024-06-15


商承忘了按时提示付款有何后果?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A公司(出票人、承兑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B公司出具商承一张,到期日为2022年4月17日,可转让,到期无条件付款。后该承兑经过C、D、E多次转让,最终E成为持票人,但E未在到期前提示付款,于2024年3月12日提示付款被拒付,于是E公司将ABCD起诉至法院要求兑付。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E有权要求ABCD兑付吗?对前手还有追索权吗?A是否还有兑付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E提示付款的时间未超过承兑到期日后2年,E有权要求ABCD兑付,对前手仍有追索权,出票人A也有责任付款。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E提示付款的时间虽然未超过承兑到期日后2年,但未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E只能要求出票人A兑付。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C、D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因E未在法定时间内向A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可向出票人A拒付追索。

【律师点评】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6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具体到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4月17日,E作为持票人应在2022年4月27日前向A提示付款,但E未提示付款,因E提示付款的时间在到期日后2年内,故仍可向A主张兑付,但丧失了对前手BCD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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