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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器、做法事的钱可以要求退还吗?

2024-05-31

购买法器、做法事的钱可以要求退还吗?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李某在网上认识命理师段某,起初,段某通过对李某的某些过往说对后获得了李某的信任,后以各种命理原因向李某售卖法器、道家符和法事等收取费用共计50万余元,后段某持续以李某或其家人命理问题通过向李某售卖法器或做法事收费,李某认为段某以虚构的事实向其索取财物,后要求段某返还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吗?段某履约后李某有权要求退款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应该认定有效,且段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李某无权要求退钱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虽然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属于迷信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段某应当返还。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李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合同的履行应为有效性为前提,即使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无效的合同下,段某收取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之间关于命理问题形成的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段某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拒绝归还的,还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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