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30
车险报案时间与出险时间不符影响理赔吗?
作者:董恩升、芦飞飞
【基本案情】
向某于2023年5月5日驾驶机动车院内倒车时发生单方事故,次日向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定损后告知向某到指定维修点修车,事后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时间有误拒绝理赔,向某从当地派出所调取了车辆的行驶轨迹等,足以证实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及损失情况,但保险公司仍然拒赔,于是向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事故的性质、原因可以确定吗?延迟车险报案影响理赔吗?保险公司免责情形的存在应达到何种标准?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事故实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公安和保险公司报案,致使无法查清驾驶人是谁、有无驾驶资格、有无酒驾毒驾等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应当不予理赔。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事故的性质、原因可以根据现有资料确认,出险时间的错误不能否定出险的事实,免责情形不能推定存在,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向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向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事是事实,虽然向某报案时间与出险时间不一致,但依据派出所调取的资料以及向某与理赔人员的聊天内容可确定出险的事实和损失大小,且向某报案时间也在48小时内,符合行业规定,至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应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既有理赔的事实和依据,又不存在免赔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四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具体到本案中,向某已经提供车辆轨迹、损失照片等证明出险的事实和损失问题,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从向某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可看出,保险公司对于出险的事实以及理赔问题未提任何异议,故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