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31
离职1年后为何仲裁请求仍被支持?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6年11月入职A公司,负责市场业务。入职后,王某在工作岗位上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的工作,后王某于2021年底离职,A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未支付,经王某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无奈之下王某于2023年初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以及多年未休的年休假报酬。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王某的仲裁请求过时效了吗?催要工资能中断时效吗?年休假报酬适用特殊时效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资虽然适用特殊时效,但王某已离职2年,特殊时效已过,工资及年休假报酬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王某虽已离职2年,但一直催要工资,起到了中断时效的结果,而未休年休假报酬性质上属于工资,时效也因催要工资而中断。
【裁判结果】
接受王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劳动争议时效也适用中断的规定,因王某提供了一直催要工资的证据,故工资的时效中断,而未休年休假报酬属于工资,故主张的时效也中断,对于这两部分的主张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主张在职期间的工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自离职之日起1年,虽然王某已离职2年,但在此期间一直在要工资,仲裁时效因此中断,故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