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0
购买的设备不达标,能要求退全部货款吗?
作者:芦飞飞、董恩升
【基本案情】
青岛某公司A与B公司签订脱水设备买卖合同,要求进料30吨/小时”,出料口达到“20吨/小时”,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公司也按时供货,但A公司使用过程中出料口迟迟未达到标准,虽B公司多次将设备拉走进行调试,但仍未达成约定标准,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B公司认为其已经生产并交付设备,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不同意退款,A公司无奈之下以此为由对B公司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退货款吗?B公司是否履约完成?B公司生产制造设备的成本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无权解除合同,虽然设备不达标,但合同的目的是购买设备,且已完成交付,未符合技术标准只是瑕疵问题,即使退货款设备成本应有A公司承担。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虽然合同目的是购买设备,且已完成交付,但实际上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不符合技术标准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故B公司应退货款。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A公司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案涉合同属于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B公司作为专业的设备加工企业,A公司将自己的要求提交给B公司后,B公司按照自己的专业水平设计出本案设备的组成部分和组装形式制作成脱水流水设备,达到A公司要求的指标“进料30吨/小时”,出料口达到“20吨/小时”,但B公司所供设备经反复调试仍达不到合同要求,B公司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AB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提供的设备经多次整改调试一直未达成合同约定的标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解除情形,故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公司应退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