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2
健身房前台摔倒,怪谁?
作者:董恩升、芦飞飞
【基本案情】
李某在A公司门店办了健身卡,健身时需要先在前台办理手续后才能进入健身区域,某天李某去健身时,在前台办完手续一转身摔倒了,健身房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认为是因为前台地面有水渍导致其滑倒,要求A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李某以此为由对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A公司构成侵权吗?A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A公司作为经营机构,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虽然在经营场所摔倒,但A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李某摔倒属于意外事件,A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A公司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A公司作为经营场所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摔倒并非A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主张摔倒是因为地面有水渍打滑导致但提供的监控视频未能证明地面有水的事实,李某对于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证明,也不能证明A公司存在过错,故A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
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未能证明摔倒是因为地面有水致其滑到,即无法证明A公司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故未尽到义务存在过错是A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而李某却未能证明这一点,故本案中A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利责相应问题,但也不能扩大其责任范围和程度,降低受害人的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