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7
向单位提供劳务者受损害时的归责原则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张某入职济南某传媒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因张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张某与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2022年12月张某打扫卫生时因场地湿滑不慎摔倒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在工作中受伤,构成九级残疾。张某因受伤共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3万余元。张某与济南某传媒公司因赔偿数额以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本案涉及个人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损害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应参照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第二,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第三,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当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时,由用工单位承担用人者责任,仅当提供劳务者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可免除或适当减轻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90%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结果。
【案件评析】
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务关系的区别来看。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接受劳务者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以盈利为目的,对于劳务活动的安全保障知识等甚至不及提供劳务者,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风险的预先防范及控制的意义有限,且其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让其承担过大的责任对其不公。与之相比,单位用工者在经济实力、风险承担能力方面具有优势,并有能力和义务采取管理措施,有效预防及控制劳务活动中的风险及事故。本案中,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存在显著区别,故不应参照适用该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此外,从提供劳务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来看。实践中,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用工关系但又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客观上普遍存在。但事实上,张某与公司双方在工作模式、管理方式、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与劳动关系无本质区别。民法典对劳务提供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损害时的归责原则未作出规定,可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来确定相应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