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3
包工头在项目上干着干着跑了,分包人怎么办?
作者:董恩升、芦飞飞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与包工头陈某就某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陈某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至陈某配偶账户,但陈某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退场,施工现场一片狼藉。甲公司多次联系陈某办理交接但一直未能取得联系,后报警寻找陈某未果,无奈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额外支出高额费用,陈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甲公司以此为由对陈某及其配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委托第三方支出的超过原合同额的费用是否应由陈某承担?哪些费用可以向陈某主张?陈某的配偶是否有连带责任?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合同额已经是对施工造价的明确,超过的部分不应由陈某承担,如果陈某收到的劳务费超出其施工的工程量部分可以返还,陈某的配偶只是代为收款,并非责任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第三方施工造价超出原合同额的合理部分应由陈某承担,并且陈某还应按原合同支付违约金,而陈某的配偶不仅是单纯的收款人,还参与款项的催要、发票开具等,施工实际是由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甲公司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虽然甲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产生的费用高于原合同额剩余未付工程款,但是中途参与施工成本高合情合理,此种情况也是由于陈某擅自停工离场导致,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以及原告方因此支出的实际合理损失,而陈某的配偶代收款的行为加上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且多次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公司联系对接施工款项事宜,认定为施工一事是由陈某夫妇共同经营亦合情合理,应与陈某共同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擅自停工撤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根本违约,中途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费用高是被告违约造成的必然结果。对于原告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工程造价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工程量核算的金额,是原告与第三方达成的合意,被告的违约导致第三方的参与,由此产生的实际多支出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案涉项目施工合同虽然以陈某名义与原告签订,实际是陈某夫妻共同经营,履约过程中,陈某配偶也多次与原告联系催促原告付款及发票开具事宜,也承认工期拖延,并作出赶工完工的承诺,且收款都是由陈某配偶收款,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