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30
单位要求员工为自己负责的业务回款提供担保
有效吗?
作者:董恩升、芦飞飞
【基本案情】
2022年6-10月之间,李某与自己所在单位就自己的销售业绩签订多个业务合同,约定项目完成并收回全部货款后单位向其支付业务提成,但李某对于应收款项要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大部分业务合同达到支付提成的条件,但单位迟迟未支付,单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李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单位竟以李某对未回款项的担保责任为由提出反诉。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单位是否有权以部分业绩应收款项未回款为由拒绝支付其他已完业绩的提成?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李某的担保责任是否成立?
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条款有效,李某的担保责任成立,因李某对单位的应收款项具有担保责任,故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其业务提成。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担保条款无效,李某的担保责任不成立,担保条款无效并不影响业务合同的生效,单位应按业务合同约定支付李某业务提成。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李某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虽然多个合同都由李某签订,但合同都是相对独立的,对于生效的合同,按合同约定履约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至于李某的担保责任问题,李某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做项目本就是为单位争取利益的行为,要求李某对应收款项承担担保责任,显失公平,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法律精神,故单位应及时支付业务提成,而李某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可见,显失公平的成立要件包括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明显处于劣势以及担保方不具备充分的自觉和真实意愿等。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担保责任明确在业务合同中约定,但从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来看,合同的主要意图是约定和明确李某所做的业绩以及应得的报酬,担保条款是李某为了报酬不得不妥协同意的结果,单位利用用人单位的强势优势强加责任给李某,显失公平,故李某无须承担担保责任,且单位还要按约定向李某支付业务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