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3
作者 芦飞飞 董恩升
【基本案情】
甲乙两人是情侣,恋爱期间乙向甲多次转账共计10万元用于甲个人经营,期间甲向乙转回7万元,剩余3万元未还,后两人分手,乙要求甲向其出具借款20万元的借条一张,月息2%,出具借条后甲又陆续归还7万元,乙仍催要剩余13万及相应利息,甲认为还款金额早已超过借款金额及利息,无奈之下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甲乙之间的借条有效吗,双方之间交易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如果双方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实际的借款金额是多少,是否已还清,超出法定的利息算什么?
第一种观点认为,20万元的借条是甲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出具的,是有效的,甲仍需归还剩余本金13万元及相应利息。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双方是情侣,双方之间来回转账用于日常支出,并无借贷合意,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使构成借贷,实际借款金额为10万元,后续出具的借条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存在20万元的借款事实,甲后期归还的7万元远超出剩余本金3万元,扣除法定利息上限后如有超出部分有权要求乙返还。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甲的委托,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借条的出具是对之前转账的性质为借贷的认定,但20万元并不存在款项的交付,对于甲多支付乙的4万元扣除利息后超出部分乙应当退还甲。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除了借贷的合意,还要完成款项的交付。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之间借贷产生的借款金额为10万元,并甲已归还14万元,超出4万元,扣除按LPR的4倍计算利息后,超出部分应归还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