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3
作者:董恩升
【案例简介】
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三将李四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2021年10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确认李四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张三借款本金65万元及相应利息。李四判决生效后并未主动履行上述判决,张三遂向历下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局查封了李四老婆王五名下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李四和王五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王五名下,但应为李四与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王五对人民法院的查封拍卖提出执行异议。
【意见分歧】
对于人民法院能不能拍卖上述房产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人民法院没有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在执行局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突破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四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判决书确认的债务李四应该履行,且执行裁定赋予该笔债务强制执行力,李四名下的和李四所有的所有能变现的财产从形式上看都可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中如无有效证据证明约定了份额,那么一半就应该是李四的,法院拍卖没有法律障碍。
【法院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变现份额。执行依据判决确认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被执行人的配偶对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被执行人的配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其份额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变现份额。
【律师解读】
强制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而配偶名下有房产且该房产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形,结合本案来看,案涉房屋虽登记在王五名下,但该房屋系其与李四婚后购买,即该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等执行行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案外人王五虽对房屋享有相应份额的权利,但该房屋无法分割,王五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能排除本院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