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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含对劳动者不利内容是否可要求撤销?

2023-10-11

  

离职证明含对劳动者不利内容是否可要求撤销?

作者:李爱军、王兴雨

基本案情

20214月3日,李某入职济南某房屋租赁公司,并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22年5月7日至11日李某休年假,5月12日李某开始请病假。李某在病假期间,一直使用公司的车辆,公司曾要求李某归还,李某于2022年7月1日归还工作车辆。2022年7月10日,公司以李某在病假期间存在违规使用工作车辆等情形,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系“未按时归还公司车辆,不当使用公司车辆等重大的不当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济南某汽车公司向李某出具离职证明,其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李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李某认为因为此份离职证明,他很难找到下份工作,双方就此事项未达成一致,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汽车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离职证明内容是否可包含离职原因等除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年限,以外的内容?

  一种观点认为,离职证明应不应包含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及劳动者品性等的内容。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职证明内容不因超过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年限,而导致无效。

案件结果

我们代理本案法院诉讼阶段,最终法院判决济南某房屋租赁公司已经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应为李某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需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法定内容均属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信息,具有客观性,不带有主观性,且易于证明、不容易起争议。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自主择业的重要书面证明,对于劳动者后续就业有一定影响。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应当真实记载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客观情况,而不允许对劳动者的品行、能力等进行评价。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如果离职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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