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07
作者:董恩升 张风志
【基本案情】
钟某属于济南某物业公司员工,在物业公司服务的C小区从事绿化养护工作。2020年10月11日下午13:00,公司规定午休的时间,钟某猝死于C小区二期地下车库。2021年1月20日,钟某之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钟某死亡为工伤。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钟某系工伤。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钟某猝死的地点是在地下车库,并不是工作地点,且不是在工作时间,所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的要求,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不应仅限于其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和地点,还应适当包含工作时间和地点的自然延伸且与其工作具有一定联系的合理时间和区域。所以,钟某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本案中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事发当日中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点在其回到C小区二期地下车库工具存放室内准备午休之时。职工在日常工作中的用餐、喝水、休息等为了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午休也是为了继续下午正常工作的需要,因此将该时间作为工作时间适当延伸,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再次,钟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心源性猝死发病原因较为复杂,故并不能完全排除其在上午工作时已出现发病征兆的可能性。综合以上因素,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钟某在工作时间发病死亡,可以予以认可。
第二,关于“工作岗位”的认定。对于“工作岗位”的理解,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该地点是否“工作岗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关于该地点的性质和用途。可以确认该发病地点为钟某中午休息的场所。参照目前住宅物业小区的普遍现状,物业公司默认从事小区绿化养护、保洁等工作的员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进行午间休息,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该发病地点同时也是存放绿化养护工具的场所。其次,关于该发病场所与“工作岗位”的关系。钟某在C小区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其工作范围覆盖整个小区,其午间休息场所亦在小区之内。事发当日钟某在完成上午工作之后并未离开小区,其发病地点为其在小区的午休场所。在此情况下可以将员工的午间休息场所视为对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综上,钟某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董恩升 张风志
【基本案情】
钟某属于济南某物业公司员工,在物业公司服务的C小区从事绿化养护工作。2020年10月11日下午13:00,公司规定午休的时间,钟某猝死于C小区二期地下车库。2021年1月20日,钟某之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钟某死亡为工伤。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钟某系工伤。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钟某猝死的地点是在地下车库,并不是工作地点,且不是在工作时间,所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的要求,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不应仅限于其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和地点,还应适当包含工作时间和地点的自然延伸且与其工作具有一定联系的合理时间和区域。所以,钟某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本案中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事发当日中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点在其回到C小区二期地下车库工具存放室内准备午休之时。职工在日常工作中的用餐、喝水、休息等为了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午休也是为了继续下午正常工作的需要,因此将该时间作为工作时间适当延伸,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再次,钟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心源性猝死发病原因较为复杂,故并不能完全排除其在上午工作时已出现发病征兆的可能性。综合以上因素,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钟某在工作时间发病死亡,可以予以认可。
第二,关于“工作岗位”的认定。对于“工作岗位”的理解,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该地点是否“工作岗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关于该地点的性质和用途。可以确认该发病地点为钟某中午休息的场所。参照目前住宅物业小区的普遍现状,物业公司默认从事小区绿化养护、保洁等工作的员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进行午间休息,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该发病地点同时也是存放绿化养护工具的场所。其次,关于该发病场所与“工作岗位”的关系。钟某在C小区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其工作范围覆盖整个小区,其午间休息场所亦在小区之内。事发当日钟某在完成上午工作之后并未离开小区,其发病地点为其在小区的午休场所。在此情况下可以将员工的午间休息场所视为对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综上,钟某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