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3
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否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王兴雨、杨守栋
【基本案情】
小胡在即将毕业时,于2022年5月1日入职济南某食品加工企业,从事生产设备维修工作。公司未与小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按期发放实习补贴。2022年7月3日,小胡在工作中受伤,自受伤之日起,小胡没有返岗工作。2022年7、8月,济南某食品加工企业多次通知小胡返岗工作。2022年7月1日,小胡取得毕业证书。2022年8月31日,小胡与济南某食品加工企业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关于各项补偿等费用计算时间节点产生争议。济南某食品加工企业认为自2022年7月1日,小胡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小胡向某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得到支持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胡未毕业前的工作时间,是否与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工作,进行勤工俭学,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大学生是短暂性的勤工俭学,还是以就业为目的实习。
【判决结果】
小胡在仲裁阶段败诉后找到我们,代理法院诉讼阶段。最终,法院判决,小胡与济南某食品加工企业之间,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
劳动关系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一方面小胡在进入某食品加工企业时已经年满21周岁,已经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年龄,另一方面某食品加工企业持续性地对小胡进行管理,并于2022年7月、8月通知小胡返岗工作,可以认定小胡是以与某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进入该公司。小胡在某食品加工企业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同于大学生以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为目的而进行的实习,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小胡入职公司时,即2022年5月1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