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9
作者 董恩升 张风志
【基本案情】
2010年李某入职山东某物流公司,工作地点为烟台市,职位为烟台大区总经理,2022年7月28日,物流公司发布20-1361营运部门组织结构调整通知,决定成立烟台芝罘营业区、莱山营业区,撤销烟台大区。同日,物流公司发布20-1362营运部门人事任免通知,免去李某烟台大区总经理职务,调入山东事业部办公室任储备管理人员。2022年7月29日,物流公司向李某先邮寄催促到岗通知书,通知书明确李某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为山东事业部办公室储备管理人员,岗位对应工资标准每月6000元,要求李某尽快办理交接手续,于2022年8月8日前到新岗位报到,如逾期未报到且未按请假程序递交请假申请,将按旷工处理,依据制度采取相关措施。李某办公系统中回复,工资较之前过低,要求协商一致后再进行调岗,物流公司一直未给出回复,故李某未按该通知要求报到。同年8月19日,某物流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该证明书内容为李某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职并让李某签字,李某没有签字。同日,某物流公司将李某账号从公司办公系统清除。李某不服,提出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单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因此拒绝到新岗位上班,用人单位可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下调岗位等级及薪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按涉案劳动合同约定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已经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因此未到新岗位报到,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权调动劳动者工作内容,调整行为合法正当,劳动者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下调岗位等级及薪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按涉案劳动合同约定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已经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劳动者未按公司通知到新岗位工作,具有正当理由。公司虽未与劳动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求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签字确认个人自愿辞职,可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